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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相關的法源是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8條第2款-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以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再來,由於颱風天氣下員工外出工作的風險較高,同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居服員在長照單位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確保能夠穩定且持續提供服務至關重要。因此,建議在颱風來臨時,服務可以全面暫停。如果有員工因個人原因堅持上班,也可透過請對方簽訂切結等同同意若產生相關風險須自行負責的方式委婉拒絕,以降低員工受傷的風險。另外,「颱風假」並非休假,因此相關的薪水支付需根據那一天是否屬於「一般工作日」還是「休息日」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或按AA09支付。
此外,長照單位唯一能做的就是在颱風季節預先關懷個案的狀況和需求,提前申請代購服務,或者督導、主任透過電訪、家訪等途徑通知家屬提前安排相關生活用品或備糧,避免颱風到時措手不及。對於獨居且無法自理的個案,各縣市也提供相應的獨居關懷方案,急需服務的個案也應可走醫療途徑協助,以確保居家服務人員能夠在正確的位置上發揮作用,避免員工損傷。畢竟,長期照顧需要像馬拉松一樣配速才能走得長遠。